(本办法于2022年4月26日经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及收费依据

  为规范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调解中心”)收费工作,根据《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做法及国际惯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项目构成:

  (一)调解登记费,为本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案件而收取的行政费用;

  (二)调解服务费,为本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从事民商事调解活动投入成本和报酬发放而收取的服务费用;除前款所列费用外,还包括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调解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调解登记费收费标准

  申请人向本调解中心提交调解事由、办理受理登记。本调解中心确定受理的,申请人应当缴纳调解登记费300元/宗。

  系列案第一宗缴纳调解登记费300元/宗,其他每宗缴纳调解登记费200元/宗。

  申请人缴纳调解登记费后撤回调解申请的,已缴纳的调解登记费不予退回。

  四、调解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缴费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时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因特殊事由经协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收费标准。调解服务费的收取,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收调解服务费:

  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每宗缴纳1000元;

  5万元—10万元的,超过5万元部分按2%计费;

  10万元—20万元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计费;

  20万元—50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7%计费;

  50万元—10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45%计费;

  100万元—2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4%计费;

  200万元—500万元的,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0.35%计费;

  500万元—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3%计费;

  1000万元—2000万元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25%计费;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费。

  本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当事人就提供特定类型以及行业系列案件的调解服务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

  五、调解服务费的退款处理

  (一)未按时缴纳调解服务费的处理

  调解工作开展前,当事人约定共同承担调解服务费的,某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服务费,经催促后仍不缴纳的则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调解工作终止,已缴纳的调解服务费全部退还给预付费用一方当事人。

  (二)其他情形的处理

  1.期限届满调解不成功的,已预缴的调解服务费一般退还给预缴费用的当事人;本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按照《调解规则》已提供相关调解服务的,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由秘书处从预缴的调解服务费中支付相应报酬给该案调解员。

  2.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调解员依据《调解规则》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在扣除本调解中心已付出的调解成本费用后,酌情返还当事人已缴纳的部分调解服务费。

  3.因调解员违规造成调解程序终止的,应向预缴调解服务费的当事人返还预缴的全部调解服务费。

  上述规定的调解服务费用返还,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调解员提出建议,经本调解中心审查决定并负责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调解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当事人按照提出调解申请时施行的收费标准缴费。

  (二)本调解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结算,不得违反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调解员或本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私自收费。

  (三)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各方自行负责。一方当事人提议,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达相关现场调查的,参加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需要聘请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或评估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或当事人协商承担。

  (五)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商请协助、联合调解的案件,其收费方式和收费额度有特殊规定或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前款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

  (六)上述收费以人民币计收;也可收取外币(汇率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本调解中心在收费结算后,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七)上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八)本办法由本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