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收费暂行办法
(本办法于2024年10月15日经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商事调解广泛应用和发展,鼓励更多当事人选择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助力市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做法及国际惯例,惠州市惠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调整减免规定适用于自办法施行后调解中心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
二、减免调解费用的幅度
调解费用包含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符合受理调解条件的案件,调解登记费免予收取;
(二)调解不成的,调解服务费免予收取;
(三)调解成功的,调解服务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第一审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交纳;调解服务费低于人民币 300 元的,按照人民币 300 元标准收取费用。
(四)调解过程中产生与调解有关的由第三方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
(一)特殊、重大复杂及批量案件收费标准另行规定;调解中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此类案件收费与当事人达成收费协议,并根据收费协议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
(二)本办法未新规定的内容仍按照调解中心原《收费办法(试行)》处理。
(三)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